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11执1754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金利支行,住所地新乡市新飞大道与宏力大道交叉口。
负责人:丰金彩,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黄陵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付国强。
被执行人河南省豫通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榆东产业集聚区北区纬三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乡市晨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自清。
被执行人付国强,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张国霞,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李涛,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院春霞,女,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朱济宾,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王金玲,女,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云法军,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王自清,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温治霞,女,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温仁,男,194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金利支行与被告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豫通泵业有限公司、新乡市晨曦化工有限公司、付国强、张国霞、李涛、院春霞、朱济宾、***、王金玲、云法军、王自清、温治霞、温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豫0711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526900元及利息。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5269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9月4日过司法邮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5日、2019年11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9年11月27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案件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财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
审 判 长 :翁玉江
审 判 员 :苏守哲
审 判 员 : 林 晖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代书记员 :王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