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5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12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105号院。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黄陵镇黄陵村开达路。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冯村小里薛村。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冯村小里薛村。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黄陵镇黄陵村。
被执行人河南省豫通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榆东产业集聚区北区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建华。
被执行人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黄陵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与**、***、***、***、河南省豫通泵业有限公司、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绿证经字第42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5)郑绿证执字第17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1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均为轮候查封,没有处置权、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执行,此外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字第恢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王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