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164号
申请人:云南庭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季官产业园3楼C-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NJBMK6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昭通市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凤凰街道办事处凤凰社区九号安置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MA6NKM3B7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3年4月1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本院在审理(2022)云0112民初1816号申请人云南庭邦置业有限公司诉昭通市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昭通市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01860.83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云南庭邦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昭通市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01860.83元的财产。
保全费2029元,申请人云南庭邦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黄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