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防工程建筑公司

某某、郑州市人防工程建筑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403民初5830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迪,河南圣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人防工程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中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0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喜飞,河南安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人防工程建筑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人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迪,被告郑州人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喜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1057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9年11月20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按每月每张模板2元、每月每根方木0.5元计算),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民权县恒华木业有限公司向被告郑州人防公司商丘市××配建人防项目供应方木模板。2019年11月20日,经两公司对账结算后出具《企业对账函》,被告郑州人防公司下欠民权县恒华木业有限公司模板款2110578元。被告***与被告郑州市人防工程建筑公司商丘市××配建人防项目有利益关系,应共同承担偿付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下欠货款2110578元。民权县恒华木业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原告***持有100%股权的出资人且是法定代表人。民权县恒华木业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1月27日注销登记。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郑州人防公司辩称:不了解情况。
被告***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答辩人只是郑州市人防工程建筑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人防公司”)在商丘市××配建人防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履行的是职务行为,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主张的货款无偿还义务,依法不承担责任。二、被答辩人所诉请金额错误,郑州人防公司总欠被答辩人2991136元,扣除2019年6月3日已付300058.5元;2019年8月6日已付20万元,2019年8月31日已付25万元,2019年10月3日已付20万元,2021年2月11日郑州人防工作人员贺洁娅支付给被答辩人10万元,2022年1月31日郑州人防公司工作人员许伟娜通过被答辩人公司工作人员付伟支付给被答辩人3万元,郑州人防公司实际下欠被答辩人1911078元。三、郑州人防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被答辩人经营的民权县恒华木业有限公司的合同义务。被答辩人没有开具剩余款项对应发票,故郑州人防工程建筑公司不构成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
本院当庭组织了质证。经质证,本院确认原告***、被告***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9年,被告郑州人防公司因商丘市××配建人防项目购买民权县恒华木业有限公司方木模板订立合同约定:模板每张61.50元、方木每立方2240元;第一次送货之日起每月20号前付清之前所有货款;超出15至30天未付款,付货款时每月每张板加付2元、每根方木加付0.5元。至2019年10月6日,民权县恒华木业有限公司向被告郑州人防公司供应模板21953张和方木64684根,总价款3160578元。两公司2019年11月20日对账结算确认,至该日被告郑州人防公司仍下欠货款2110578元。对账确认后被告郑州人防公司支付货款130000元,至今下欠货款1980578元未支付。民权县恒华木业有限公司系原告***出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3月注销登记。被告***系被告郑州人防公司商丘市××配建人防项目的委托代理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本案中,双方对账确认后,被告郑州人防公司支付130000元,下余未依约按时足额付清货款,至今仍欠付1980578元货款,依法应继续履行清偿货款义务。双方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但双方约定每张模板每月每张板2元、每根方木每月每根0.5元计算违约金过高,本院予以调整,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利率的计算标准计算违约金,即违约金以198057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民权县恒华木业有限公司系***出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注销后的权利义务当然由***承继。故,原告***要求被告郑州人防公司支付货款1980578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债务等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市人防工程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98057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98057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42元,由被告郑州市人防工程建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立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