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鲁1425执7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齐河县祥远建筑机械租赁站,地址: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张树胜,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
被执行人:郑州市人防工程建筑公司,地址: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刘中岭,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425民初45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郑州市人防工程建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市人防工程建筑公司银行存款壹拾贰万伍仟贰佰玖拾元玖角壹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联全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