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执70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齐河县祥远建筑机械租赁站,地址:齐河县建材市场4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树胜,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光玉,男,汉族,1970年6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郑州市人防工程建筑公司,地址: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中岭,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河县祥远建筑机械租赁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市人防工程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425民初45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联全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