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民初9376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4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春勇,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人防工程建筑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
法定代表人:刘中岭,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示范区。
被告:***,男,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人防工程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郑州市人防工程建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郑州市人防工程建筑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2元,减半收取28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