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民初5038号
原告:***,男,1962年5月23日,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男,1971年3月29日,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道、董江山,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人防工程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刘中岭,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4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诉被告郑州市人防工程建筑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艳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