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祥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祥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润蓝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财保2430号
申请人郑州祥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大学科技园孵化2号楼B座20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郑州润蓝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59号7号楼2单元21层310号(罗马假日)。
法定代表人闫红艳。
申请人郑州祥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润蓝电源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郜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