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祥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祥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润蓝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5财保405号
申请人郑州祥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大学科技园孵化2号楼B座20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郑州润蓝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59号7号楼2单元21层310号(罗马假日)。
法定代表人闫红艳。
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豫0105财保243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郑州润蓝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渠东路支行41×××86账户的存款20万元、在兴业银行郑州农业路兴业大厦支行46×××70账户的存款20万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润蓝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渠东路支行41×××86账户的存款2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润蓝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郑州农业路兴业大厦支行46×××70账户的存款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郜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