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祥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振真空电器有限公司、河南中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573号
申请人***振真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林牧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L044731746。
法定代表人徐惠裕。
委托代理人徐能,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中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3号13号楼11层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58322818L。
法定代表人蔡全喜。
被申请人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河路9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65710P。
法定代表人胡玉生。
被申请人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嵩山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61864113D。
法定代表人王爱丽。
被申请人郑州祥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乡大学科技园14号楼7层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3242420P。
法定代表人楚梦凡。
被申请人河南龙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产业集聚区木栾大道与宜业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337218937H。
法定代表人党丰林。
被申请人陕西平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251号鑫苑中心1幢26楼12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095090。
法定代表人田敏磊。
申请人***振真空电器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祥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龙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平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祥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龙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平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五十万元整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