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爱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爱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盛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6民初6254号之二
原告:苏州爱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吴东路**。
法定代表人:金根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何义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倩,该公司子公司法务。
被告:上海盛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v>
法定代表人:吉春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祖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爱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盛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苏州爱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爱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591元,由原告苏州爱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文芳
人民陪审员  沈云妹
人民陪审员  陆晓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