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上海盛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v>
法定代表人:吉春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祖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爱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盛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苏州爱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爱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591元,由原告苏州爱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文芳
人民陪审员 沈云妹
人民陪审员 陆晓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