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虎催字第0026号
申请人苏州爱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吴东路1461号。
申请人苏州爱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因编号为、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苏州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苏州银行东渚支行、收款人苏州亚腾贸易有限公司、背书人苏州亚腾贸易有限公司、被背书人苏州爱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持票人苏州爱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可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62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编号为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苏州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苏州银行东渚支行、收款人苏州亚腾贸易有限公司、背书人苏州亚腾贸易有限公司、被背书人苏州爱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持票人苏州爱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可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爱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顾文娟
审判员 刘 虹
审判员 邹 懿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魏沁艺
31300051
31057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