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24759号
原告:苏州爱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08236177G。
法定代表人:金根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68125T。
法定代表人:刘培峰。
原告苏州爱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爱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爱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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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刘好梦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艳春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张艳春送达时间: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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