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爱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爱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初字第0072号
原告苏州爱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东路1461号。
法定代表人金根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冬青路3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爱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爱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爱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200元,由原告苏州爱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