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巩义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北京五洲理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04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巩义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韩海江。
被执行人:北京五洲理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乙5号2幢3层D室。
法定代表人:王灵伟。
本院在执行巩义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与北京五洲理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林山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