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巩义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134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市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西路25号。
负责人:梁远森,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莲,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中文,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巩义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新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韩海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海江,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有芳,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郑州城建)因与被上诉人巩义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巩义五建)、韩海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1民初1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688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周 金
审判员 扈孝勇
审判员 张晶晶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