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天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天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金天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3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初字第2号
原告河南金天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钢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柴永胜,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天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金天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天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河南金天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