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35358号
原告:河南青鸟环宇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居住社区29号楼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天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87号泰隆大厦803房。
法定代表人:*家国。
被告:***,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河南青鸟环宇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金天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青鸟环宇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青鸟环宇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青鸟环宇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5元,减半收取1917.5元,由原告河南青鸟环宇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