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阳市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安阳市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16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内民三初字第18号
原告***,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德明
被告***,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阳市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77元,减半收取668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石红斌
审判员康运庄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