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021民初2133号
原告: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分公司。住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莲塘村莲塘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MA5KD2DU97。
法定代表人:钟树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方阳,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北流市城北二路2号城市时代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08677500H。
法定代表人:顾杰,董事长。
被告:**县情有独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西百色市**区田州镇定律村二组(烧烤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L22020101Q。
法定代表人:陈伟,执行董事。
被告:百色市**区田州镇定律村二组。住所:广西百色市**区田州镇广场二路。
负责人:梁仲克,组长。
原告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分公司与被告***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县情有独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市**区田州镇定律村二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09元,减半收取20305元,由原告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忠关
人民陪审员 梁 成
人民陪审员 邓元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