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分公司

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分公司与***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县情有独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021民初2133号

原告: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分公司。住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莲塘村莲塘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MA5KD2DU97。

法定代表人:钟树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方阳,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北流市城北二路2号城市时代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08677500H。

法定代表人:顾杰,董事长。

被告:**县情有独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西百色市**区田州镇定律村二组(烧烤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L22020101Q。

法定代表人:陈伟,执行董事。

被告:百色市**区田州镇定律村二组。住所:广西百色市**区田州镇广场二路。

负责人:梁仲克,组长。

原告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分公司与被告***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县情有独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市**区田州镇定律村二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09元,减半收取20305元,由原告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忠关

人民陪审员  梁 成

人民陪审员  邓元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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