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霍斯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26452号
原告:陕西***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宝光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刘武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丽,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蓉,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宝聚街8号2-5层。
法定代表人:杨启良。
原告陕西***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9元,由原告陕西***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丽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宝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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