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霍斯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瑞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16631号
原告:成都瑞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瑞联西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205092X7。
法定代表人:史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思,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宝聚街8号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157856XP。
法定代表人:杨启良。
原告成都瑞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成都瑞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瑞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瑞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瑞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廖茜茹(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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