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霍斯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身经百战九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4民初11196号
原告:广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宝聚街****。
法定代表人:杨启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晶晶,广东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心怡,广东习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身经百战九京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自编**柯木塱市场商业街**首层自编107铺/div>
法定代表人:何德龙。
原告广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身经百战九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晶晶、刘心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14日期间的欠付租金合计157476.67元及违约金(以每辆车每个月应付租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期间应付未付的罚款7800元、车辆保养费用3380元、故障拖车费用550元、逾期年检费用575元、保险费用5650.40元及退车时车辆缺少工具配件的相关费用605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车牌号粤AD568**、粤AD730**的车辆占有使用费17136元(按照租赁期内租金2380元/月/辆计算,自2020年7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车辆及相关证件、配件、工具等完毕之日止);4.被告向原告返还粤AD568**、粤AD730**车辆及对应的车辆行驶证原件、车辆钥匙;不能返还的,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7867.5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2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A2019-10008的《车辆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粤AD789**、粤AD575**电动汽车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间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每辆车月租金2380元,每月15日前及30日前结算一次。每辆车的保证金为8000元,被告需在原告交付车辆之前交付。同年7月15日,双方又签订编号为A-2019-10009的《车辆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租粤AD730**、粤AD663**、粤AD536**、粤AD593**、粤AD438**、粤AD838**、粤ADF88**、粤AD593**、粤AD568**、粤ADE68**、粤AD685**、粤AD758**、粤AD612**、粤AD738**、粤AD652**、粤ADF93**共计16辆电动汽车,租赁期间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两份合同其他条款及对应的附件内容均一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先后将18辆电动汽车交付至被告,但自2019年10月起,被告便开始陆续拖欠租金,经统计,被告共欠租金157476.67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于2020年3月17日向被告的注册地址邮寄《解除通知函》,但因被告无人接收被退回。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租金。依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车辆租赁期间,被告未依照合同约定对承租车辆履行维修、保养、缴纳罚款等义务。被告归还车辆时,多辆车还出现工具不齐、破损等情况,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负担。另外,在合同租赁期间均已到期情况下,截止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被告仍未将粤AD730**、粤AD568**车辆及对应的车辆行驶证原件、车辆钥匙返还至原告,被告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占用期间的费用。如被告不能返还车辆,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未答辩及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核对并附卷佐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1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合同编号为A-2019-10008的《车辆租赁合同》,订明:一、甲方权利和义务:对于乙方交付的标的物,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租金、服务费、租赁保证金;租赁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标的物、保证标的物外观、所有部件及相关配件完好无损,如发生损坏,丢失等情况,由甲方承担相关损失;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交付的各种随车证件,包括但不限于铁牌照、行驶证、使用说明书、商业险保险卡等;发生遗失车票或各种随车证件的,甲方应当立即告知乙方并及时通知乙方办理遗失补办手续,补办手续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证件丢失期间至补办手续完成期间的租金及服务费照常计算;如果未能补办,需按以下金额对应进行赔偿:铁牌照1副450元,行驶证1本500元,使用说明书1本50元,车辆使用手册1本500元,车辆保养手册1本500元,商业险保险卡1张50元,随车充电器装置3.3KW/个680元;甲方负责标的物在双方约定地点交付后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费、过路、过桥、停车、车辆违章、车辆维修(承担非车辆质量原因的维修及常用易耗品轮胎、刹车片、雨刮器、灯泡)等费用。二、乙方的权利义务:享有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方式收租金、服务费、租赁保证的权利,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不交、少交租金、服务费,或迟交租金、服务费超过一个月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补交未交的租金、服务费,并无条件的将车辆返还乙方,同时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如甲方未按规定向乙方归还完整车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车辆出厂实开发票金额赔偿。三、服务订单:本合同为主合同,是履行具体每批次车辆租赁服务的基础,并与每一具体的服务订单构成完整的服务合同,具体服务价格、服务数量等相关信息体现在《租赁服务订单》中。四、租赁期限:1.本合同中所涵盖的租赁标的物自甲方签署《租车交接单》开始起算租金、服务费。2.合同租赁期限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共2辆车,车辆明细详见本合同附件3《租赁车辆明细表》)。3.合同期满双方无异议的,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一年,不需重新签署《租车交接单》,原签署的《租车交接单》继续有效,甲方还车时,需按照《租车交接单》所列状态还车。4.如合同期满前任何一方不再续约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另一方提出不再续约的书面通知,期满后合同自行终止。五、费用及结算:1.租金为2380元/月,每月预付结算一次,预付结算日为每月15日及30日前,具体预付结算日详见本合同附件3《租赁车辆明细表》。2.其他费用是指本合同项下产生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租金、服务费以外的费用,具体内容详见《租赁服务订单》。3.乙方为甲方提供租金、服务费发票,税费由乙方承担。六、保险及保险理赔:发生保险事故,单次事故损失金额500元以下的,由甲方直接向乙方支付损失费;超出500元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由甲方承担全部损失;因甲方保险,将导致第二年保险费用上调,故甲方第一次保险时,需向乙方支付500元,如甲方未向乙方支付该笔费用,乙方可在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甲方保险两次以上(包含两次),导致乙方车辆保险费用增加的,增加部分由甲方承担。七、违章及年检处理:车辆租赁期间产生的违章,由甲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根据交警部门开出的罚款通知书或乙方通知,甲方应在违章发生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违章处理完毕。如逾期未处理,由乙方代处理违章,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费用包含处罚金额、滞纳金、乙方代处理人工费、为处理甲方违章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乙方代处理人工费按实际处理总费用(扣分抵扣金额、处罚金额、滞纳金等)加收50%计算。八、违约责任:1.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都视为违约,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2.如甲方未及时按约定向乙方付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应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在车辆租赁期间,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乙方有权从甲方的租赁保证金中先行扣除,租赁保证金无法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对其差额部分进行补足。九、其他:附件《租赁服务订单》《租赁车辆明细表》《租车交接单》等作为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1《租赁服务订单》载明:一、标的物为航天牌GHT5021XXYD-BEV6的车辆为2辆。二、车辆交付及归还:1.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收到甲方的定金、租赁保证金、首期租金及服务费后分批次发车至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向甲方交付每批次车辆后,需汇总形成《租赁车辆明细表》,甲方及乙方授权代表在明细表上签字确认。2.乙方将标的物交付给甲方,甲方应对车辆、外观、证照、随车配件等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由授权代表人在《租车交接单》《租赁车辆明细表》上签字确认,甲方签字确认后视为验收合格。3.租赁期满或依据本合同约定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将所有租赁车辆返还至乙方指定地点,否则未归还车辆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租金、服务费计算至甲方实际交回车辆之日。4.甲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乙方,乙方应对车辆、外观、证照、随车配件等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在《租车交接单》上签字确认,乙方签字确认后视为验收合格。5.甲方需要妥善保管及使用随车充电器装置,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毁损,甲方需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期限结束,随车充电器装置随车辆一起返还乙方。三、费用标准及界定:1.租赁保证金每辆车8000元,2辆车合共16000元。2.租赁期满后甲方将所有完整车辆交付予乙方,且甲方结清所有应付款项,并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后,无息向甲方指定的账户返还租赁保证金。3.若因甲方原因不履行或解除本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以及未结清其他应付款项,乙方可在租赁保证金中予以扣除,由此导致租赁保证金减少的,甲方需在收到乙方通知后3日内补足租赁保证金。4.租金每辆每月2380元,2辆车辆每月租金合共4760元。四、结算周期及发票:1.甲方签署《租车交接单》之日开始起算租金及服务费。首期租金、服务费与租赁保证金一同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以后每期租金及服务费按照如下方式支付:每月预付结算一次,预付结算日期为每月15日及30日前,具体预付结算日详见本合同附件3《租赁车辆明细表》。五、其他费用:租赁期间,产生的租金以及服务费以外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非质量问题的车辆维修费、违章费、保养费、施救费、证照补办费、商业保险费、随车充电器装置费、违约金、电费等租赁期间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六、保险事宜:乙方负责为租赁车辆购买交强险及相应商业险,商业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车损、第三者、司机乘客)。附加2《车辆交接单》载明的出租人为原告,随车证照及配件为:车辆行驶证1本,车辆年审标志1张,交强险标志1张,商业保险卡1张,车辆使用手册1本、车辆保养手册1本,钥匙1套,反光衣1件,三脚架1个,千斤顶1个,托车钩1条,轮胎扳手1套,背包1个,备胎1条,充电模式(随车充电线)1套。被告在《车辆交接单》的验收情况承租人处签章,并有何德龙的签字。附件3《租赁车辆明细表》载明的产品名称及型号均为航天牌轻型封闭货车GHT5021XXYD-BEV6,车牌号分别为粤AD789**、粤AD575**,交车日期均为2019年5月12日,起租日期均为2019年5月15日。
2019年7月1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又签订合同编号为A-2019-10009的《车辆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19年6月15日至2020年7月14日止,共计16辆车。其他条款内容与合同编号为A-2019-10008的《车辆租赁合同》内容一致。合同编号为A-2019-10009的《车辆租赁合同》的附件1《租赁服务订单》载明:车辆型号均为航天牌GHT5021XXYD-BEV6,数量为16辆,每辆车的租赁保证金8000元,16辆车合共128000元,每辆车每月租金2380元,16辆车每月租金合共38080元。附件3《租赁车辆明细表》载明的产品名称及型号均为航天牌轻型封闭货车GHT5021XXYD-BEV6,车牌号分别为粤AD730**、粤AD663**、粤AD536**、粤AD593**、粤AD438**、粤AD838**、粤ADF88**、粤AD593**、粤AD568**、粤ADE68**、粤AD685**、粤AD758**、粤AD612**、粤AD738**、粤AD652**、粤ADF93**,上述车牌号对应的交车日期和起租日期如下:
1.粤AD730**车辆的交车日期为2019年6月10日,起租日期为2019年6月15日。
2.粤AD663**车辆的交车日期为2019年6月10日,起租日期为2019年6月15日。
3.粤AD536**车辆的交车日期为2019年6月16日,起租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
4.粤AD593**车辆的交车日期为2019年6月19日,起租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
5.粤AD438**车辆的交车日期为2019年6月20日,起租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
6.粤AD838**车辆的交车日期为2019年6月22日,起租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
7.粤ADF88**车辆的交车日期为2019年6月22日,起租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
8.粤AD593**车辆的交车日期为2019年6月26日,起租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
9.粤AD568**车辆的交车日期为2019年6月26日,起租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
10.粤ADE68**车辆的交车日期为2019年6月27日,起租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
11.粤AD685**车辆的交车日期为2019年6月28日,起租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
12.粤AD758**车辆的交车日期为2019年7月3日,起租日期为2019年7月15日。
13.粤AD612**车辆的交车日期为2019年7月3日,起租日期为2019年7月15日。
14.粤AD738**车辆的交车日期为2019年7月3日,起租日期为2019年7月15日。
15.粤AD652**车辆的交车日期为2019年7月4日,起租日期为2019年7月15日。
16.粤ADF93**车辆的交车日期为2019年7月5日,起租日期为2019年7月15日。
原、被告双方均在上述附件及合同中加盖印章。原告还提交了向被告交付车辆的《车辆交收表》,每份《车辆交收表》均注明了交车时间、随车证照及配件。
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两份合同项下每辆车押金8000元,18辆车合共128000元。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本案两份《车辆租赁合同》合同项下18辆租赁车辆2019年5月至同年10月的租金,并提交了被告支付租金后,原告向被告开具的对应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自认除了粤AD568**、粤AD730**车辆外,其他车辆均已取回。原告提交了已取回车辆的《车辆验收单》,但该等《车辆验收单》中并无被告指定人员的签名或被告的签章。粤AD568**、粤AD730**车辆的识别代码分别为LA92CCBD2JJLHP043、LA92CCBD1JJLHP065,价税合计分别为72900元、54967.50元,合共为127867.50元。
原告向被告开具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被告向原告最后一次支付月租金的情况如下:
1.开票日期为2019年10月10日(发票号码为21322968)、2019年11月5日(发票号码为31190862)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支付租金车辆为粤AD789**、粤AD575**、粤AD663**、粤AD730**、粤AD758**、粤AD612**、粤AD738**、粤ADF93**、粤AD652**,发票金额对应的租金支付期间为2019年9月15日至同年10月14日。
2.开票日期为2019年10月10日(发票号码为21322969)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支付租金车辆粤AD652**,发票金额对应的租金支付期间为2019年8月15日至同年9月14日。
3.开票日期为2019年11月5日(发票号码为31190861、31190860)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支付租金车辆为粤AD575**、粤ADF93**、AD78959、粤AD663**、粤AD730**、粤AD758**、粤AD612**、粤AD738**,发票金额对应的租金支付期间为2019年10月15日至同年11月14日。
4.开票日期为2019年11月5日(发票号码为31190859、31190858)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支付租金车辆为粤AD568**、粤AD685**、粤AD593**、粤AD438**、粤AD536**、粤AD838**、粤ADF88**、粤AD593**、粤ADE68**,发票金额对应的租金支付期间为2019年10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
原告自行统计的18辆车的违约金起算时间为:1.粤AD730**、粤ADF93**、粤AD738**、粤AD612**、粤AD663**、粤AD758**、粤AD575**、AD78959车辆的违约金起算时间均从2019年12月16日起计算。2.粤AD568**、粤AD838**、粤ADF88**、粤ADE68**、粤AD593**、粤AD593**、粤AD438**、粤AD536**、粤AD685**的违约金均从2019年12月1日起算。3.粤AD652**车辆的违约金起算时间从2019年11月16日起算。
除了粤AD568**、粤AD730**外,原告自行统计的剩余16辆车的退回时间及被告已付租金情况为:
1.粤AD838**车辆的退回时间为2020年3月23日,已付租金9520元。
2.粤AD652**车辆的退回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已付租金7140元。
3.粤ADF88**车辆的退回时间为2020年3月23日,已付租金9520元。
4.粤ADF93**车辆的退回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已付租金9520元。
5.粤ADE68**车辆的退回时间为2020年3月23日,已付租金9520元。
6.粤AD738**车辆的退回时间为2020年1月13日,已付租金9520元。
7.粤AD612**车辆的退回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已付租金9520元。
8.粤AD663**车辆的退回时间为2020年1月10日,已付租金11900元。
9.粤AD593**车辆的退回时间为2019年12月12日,已付租金9520元。
10.粤AD593**车辆的退回时间为2020年1月11日,已付租金9520元。
11.粤AD438**车辆的退回时间为2020年3月23日,已付租金9520元。
12.粤AD536**车辆的退回时间为2020年1月3日,已付租金9520元。
13.粤AD685**车辆的退回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已付租金9520元。
14.粤AD758**车辆的退回时间为2020年1月7日,已付租金9520元。
15.粤AD575**车辆的退回时间为2020年3月26日,已付租金14280元。
16.粤AD789**车辆的退回时间为2020年3月23日,已付租金14280元。
原告提交的车辆违章查询网页截图显示粤AD568**、粤AD838**、粤AD593**、粤AD730**、粤AD438**、粤ADE68**、粤AD593**、粤AD536**、粤AD686**车辆在被告承租期间存在交通违章。原告提交的14张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显示,不同的人员在2020年10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缴纳交通违章罚款合共3200元,但上述票据未记载违章罚款对应的车牌号。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上述缴纳罚款人员的关系。原告表示,其主张的罚款7800元实际上是被告承租上述车辆违章罚款5200元及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另付违章罚款的50%,合共为7800元。
原告还提交了加盖广州市海珠区长青汽车服务部的拖车专用收据复印件。该复印件载明粤ADF93**拖车费用为300元。
原告为粤AD593**、粤AD575**、粤ADF93**、粤AD438**、粤AD758**、粤ADF88**车辆购买了阳光保险集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原告提交的中国平安的网页截图显示粤AD730**车辆购买了中国平安的保险。原告提交的阳光保险集团及中国平安保险的网页截图显示上述车辆在被告承租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报案状态均为结案,但均未显示具体的赔付金额。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1.车辆保养费用3380元、逾期年检费用575元及退回车辆缺少工具配件的费用6050元均无支出凭证。2.拖车费用合共550元,但仅有300元的拖车单据,另外250元无拖车费用支出凭证。3.因被告违约,原告没收被告支付的保证金144000元。4.被告已退回的16辆的租金计算至车辆退回之日止。
本院认为,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A-2019-10008、A-2019-10009的《车辆租赁合同》及附件意思表示清楚,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编号为A-2019-10008的《车辆租赁合同》的合同期限于2020年5月14日届满,合同编号为A-2019-10009《车辆租赁合同》的合同期限于2020年7月14日届满。原告陈述被告至今未退还合同编号为A-2019-10009的《车辆租赁合同》项下的粤AD568**、粤AD730**车辆。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也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视为被告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的陈述予以采纳,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粤AD568**、粤AD730**车辆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如被告不能向原告返还车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车辆出厂实开发票的金额赔偿。原告提交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显示,粤AD568**、粤AD730**的车辆的购入价款含税分别为72900元、54967.50元,合共为127867.50元。如被告不能向原告返还上述车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上述车辆款项合共127867.5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有关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分析如下:
一、原告主张的租金157476.67元。
(一)有关粤AD568**、粤AD730**车辆的租金。该车辆属于合同编号为A-2019-10009《车辆租赁合同》项下的车辆,合同期限于2020年7月14日届满,月租金均为2380元,租期分别从2019年6月30日、2019年6月15日起算。原告提交的发票显示,被告支付粤AD568**车辆租金至2019年10月31日,支付粤AD730**车辆租金至2019年11月14日。如前所述,本院认定被告尚未返还上述车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车辆租金至2020年7月14日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被告应支付粤AD568**车辆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7月14日的租金为20114.84元(2380元/月*8个月+2380元/31天*14天),应支付粤AD730**车辆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7月14日的租金为19040元(2380元/月*8个月),即被告应付上述车辆截止2020年7月14日的租金合共39154.84元(20114.84元+19040元)。被告在合同期满后,仍未向原告返还车辆,故原告主张自2020年7月15日起按照2380元/月/辆支付车辆使用费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亦予以支持。
(二)除了粤AD568**、粤AD730**车辆之外的剩余16辆车辆的租金。原告表示上述16辆车辆均已退回,被告仍拖欠截止退回之日的部分租金未支付。被告退回原告车辆后,应当与原告结算全部租金,原告陈述被告未支付车辆退回之日的部分租金,被告未提出抗辩,也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视为被告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的陈述予以采纳。16辆车的月租金均为2380元,被告应付16辆车的每辆车租金金额如下:
1.粤AD838**车辆的退回时间为2020年3月23日,被告支付该车辆租金至2019年10月31日,故被告应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23日的租金为11285.81元(2380元/月*4个月+2380元/月/31天*23天)。
2.粤AD652**车辆的退回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被告支付该车辆租金至2019年10月14日,故被告应付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租金为13205.16元(2380元/月*5个月+2380元/月/31天*17天)。原告依据被告支付租金的情况,自行计算的截止至退车之日的租金为13090元。
3.粤ADF88**车辆的退回时间为2020年3月23日,被告支付该车辆租金至2019年10月31日,故被告应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23日的租金为11285.81元(2380元/月*4个月+2380元/月/31天*23天)。
4.粤ADF93**车辆的退回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被告支付该车辆租金至2019年11月14日,故被告应付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1月15日的租金为4760元(2380元/月*2个月)。
5.粤ADE68**车辆的退回时间为2020年3月23日,被告支付该车辆租金至2019年10月31日,故被告应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23日的租金为11285.81元(2380元/月*4个月+2380元/月/31天*23天)。
6.粤AD738**车辆的退回时间为2020年1月13日,被告支付该车辆租金至2019年11月14日,故被告应付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1月13日的租金为4683.23元(2380元/月*2个月-2380元/月/31天*1天)。原告依据被告已付租金情况,自行计算的截止至退车之日的租金为2221.33元。
7.粤AD612**车辆的退回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被告支付该车辆租金至2019年11月14日,故被告应付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2月20日的租金为2860.45元(2380元/月*1个月+2380元/月/31天*6天)。原告依据被告已付租金的情况,自行计算的截止至退车之日的租金为476元。
8.粤AD663**车辆的退回时间为2020年1月10日,被告支付该车辆租金至2019年11月14日,故被告应付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1月10日的租金为4452.90元(2380元/月*2个月-2380元/月/31天*4天)。原告依据被告支付租金的情况,自行计算的截止至退车之日的租金为4284元。
9.粤AD593**车辆的退回时间为2019年12月12日,被告支付该车辆租金至2019年10月31日,故被告应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12日的租金为3301.29元(2380元/月*1个月+2380元/月/31天*12天)。
10.粤AD593**车辆的退回时间为2020年1月11日,被告支付该车辆租金至2019年10月31日,故被告应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11日的租金为5604.52元(2380元/月*2个月+2380元/月/31天*11天)。
11.粤AD438**车辆的退回时间为2020年3月23日,被告支付该车辆租金至2019年10月31日,故被告应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23日的租金为11285.81元(2380元/月*4个月+2380元/月/31天*23天)。
12.粤AD536**车辆的退回时间为2020年1月3日,被告支付该车辆租金至2019年10月31日,故被告应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3日的租金为5067.10元(2380元/月*2个月+2380元/月/31天*4天)。
13.粤AD685**车辆的退回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被告支付该车辆租金至2019年10月31日,故被告应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20日的租金为11055.48元(2380元/月*4个月+2380元/月/31天*20天)。
14.粤AD758**车辆的退回时间为2020年1月7日,被告支付该车辆租金至2019年11月14日,故被告应付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1月7日的租金为4222.58元(2380元/月*2个月-2380元/月/31天*7天)。原告依据被告支付租金的情况,自行计算的截止至退车之日的租金为1745.33元。
15.粤AD575**车辆的退回时间为2020年3月26日,被告支付该车辆租金至2019年11月14日,故被告应付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26日的租金为10441.29元(2380元/月*4个月+2380元/月/31天*12天)。原告依据被告支付租金的情况,自行计算的截止至退车之日的租金为10392.67元。
16.粤AD789**车辆的退回时间为2020年3月23日,被告支付该车辆租金至2019年11月14日,故被告应付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23日的租金为10210.97元(2380元/月*4个月+2380元/月/31天*9天)。原告依据被告支付租金的情况,自行计算的截止至退车之日的租金为10154.67元。
综上,结合原告自行计算及本院计算的上述16辆车的租金,本院认定被告需向原告支付上述16辆车辆截止退回之日的租金合共117295.90元。如前所述,粤AD568**、粤AD730**车辆截止2020年7月14日的租金合共为39154.84元,被告实际需向原告支付涉案18辆车辆的租金为156450.74元。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租金,依据涉案《车辆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有权主张违约金。涉案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时,按照应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原告在本案中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的计算基数以每月租金2380元为基数,从逾期付款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的详细计算,详见本判决后的附表。
二、有关原告主张的罚款7800元、保养费用3380元及年检费用、缺少配件的费用6050元及保险费用5650.40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明确其主张的罚款7800元实际是被告租赁车辆期间因违章产生的费用。虽原告提交了部分缴纳违章罚款的电子收据,但该等票据无法证明原告是因涉案车辆违章而代为缴纳罚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罚款780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明确其主张的车辆保养费用3380元无支出凭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车辆保养费用33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涉案合同约定每辆车的配件丢失时,被告应按照约定的价格赔偿,但原告提交的退回车辆验收单无被告指定的人员签名或有被告的签章,本院无法认定已取回车辆是否存在随车配件遗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缺少配件费用60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的拖欠费550元仅有一份复印件单据,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车费用55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费5650.40元的诉讼请求。涉案合同仅约定被告承租原告车辆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报险时,将导致原告第二年的保险费用上调,故被告第一次报险时,应向原告支付500元款项。被告报险两次以上(包括两次),导致原告车辆保险费用增加的,增加部分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网页截图可以显示,被告承租涉案车辆期间,粤AD593**、粤AD575**、粤ADF93**、粤AD438**、粤AD758**、粤AD730**、粤ADF88**车辆车存在报险事宜,按照上述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每辆车500元的费用,合共3500元。原告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因被告的报险行为造成车辆保险费用增加,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他保险费用2650.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被告已收取原告18辆车辆的押金合共144000元,涉案车辆收回后,原告未向被告退还上述押金。涉案合同也约定,被告违约时,原告可以先从被告支付的押金中扣除相关费用。既然原告明确向被告退还已收押金,故上述押金应当在原告主张的本案款项中予以抵扣。综合本案情况,被告已付的押金144000元中扣除3500元保险费用后,剩余的140500元在被告应付原告的粤AD568**、粤AD730**车辆的使用费中扣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身经百战九京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56450.7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具体见后面的附表);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身经百战九京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粤AD568**(车架号:LA92CCBD2JJLHP043)、粤AD730**(车架号:LA92CCBD1JJLHP065)车辆,如不能返还,按照两辆车的购车发票金额合共127867.50元予以赔偿;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身经百战九京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粤AD568**、粤AD730**车辆的使用费(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实际返还车辆及随车配件/证件、车辆钥匙之日止,按照每辆车2380元/月计算;执行中,使用费总金额中应扣除押金140500元,如扣除后仍有剩余,在被告应付原告的第二项判决金额中扣除);
四、驳回原告广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8元,原告广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24元,被告广州市身经百战九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3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邵巧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燕燕
书 记 员 张绮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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