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霍斯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辖终1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启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瑶,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慧荘,广东粤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谷梁,广东粤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霍某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06民初142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广州霍某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的复函》的规定,上诉人是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公司,本案属于集中管辖案件。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非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集中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广东华众集团有限公司(出借人)与上诉人签署《借款合同》中第十条约定:“各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载明签订地为广州市天河区。此后,广东华众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被上诉人(乙方)签署《协议书》中载明就甲方将其原合同(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转让至乙方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一、各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义务由乙方继受,甲方将其在上述原合同中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受让债权……。且于2021年2月1日向上诉人送达《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书》。案涉《借款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并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广东华众集团有限公司将案涉《借款合同》项下债权人的权利义务转让予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依据协议管辖条款向协议管辖法院即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马健中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敏怡
曹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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