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霍斯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3财保255号
申请人:**,男,汉族,2000年9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秀玉,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安淇,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广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宝聚街8号2-5层。
法定代表人:杨启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粤AXXXXXX号轻型封闭货车(现由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扣押,申请保全标的金额50000元)。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出具保单保函(担保金额5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登记所有人为被申请人广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粤AXXXXXX号轻型封闭货车,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春燕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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