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霍斯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3财保25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沣,男,汉族,2000年9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秀玉,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安淇,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广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宝聚街8号2-5层。
法定代表人:杨启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王沣与被申请人广州霍某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9)粤0113财保255号民事裁定,后查封、扣押了广州霍某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粤AXXXXXX号轻型封闭货车。现王沣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登记所有人为广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粤AXXXXXX号轻型封闭货车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春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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