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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孟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广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民初27632号之二 原告:常州市孟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解放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宝聚街8号2-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市孟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常州市孟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孟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72.5元由原告常州市孟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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