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民初27632号之二
原告:常州市孟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解放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宝聚街8号2-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市孟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常州市孟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孟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72.5元由原告常州市孟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