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电工贸有限公司

福建省龙岩市嘉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电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执5931号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电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龙岩国际商贸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17796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嘉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瑜商住楼****00694363227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202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电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嘉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20)闽0802民初70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欠款3100000元及利息。 本院202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龙岩市祥和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嘉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詹前周、***、***、***、***、苏钰湉、***、***、***、***、龙岩市冠虹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闽0802执恢1480号】,依据已生效的(2016)闽0802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498813.23元及利息。该案正在处置龙岩市新罗区××大道与××路交叉口工业仓储用地、在建工程及装修工程(土地证号:龙国用2011第2××**)的房产。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针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即龙岩市新罗区××大道与××路交叉口工业仓储用地、在建工程及装修工程(土地证号:龙国用2011第2××**)正在进行挂网拍卖,现等待拍卖款到位后进行分配。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四、因疫情期间,本院暂时未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处置,且在系列案件中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本案不再将被执行人的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但应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五、截至2021年12月7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受偿0元,尚有31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 六、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2月16日通过电话联系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为便于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合并入(2021)闽0802执恢1480号一同执行,财产拍卖款按先后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并要求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目前不能再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对本案的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将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为便于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合并入(2021)闽0802执恢1480号一同执行,财产拍卖款按先后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陆 审判员 谢  文  聪 审判员 林  爱  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