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02民初3922号
原告:***,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新电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岩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17796R。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龙岩市新电工贸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3元,减半收取37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