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电工贸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电工贸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龙岩市**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02民初7089号 原告:龙岩市新电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龙岩国际商贸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17796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瑜商住楼****00694363227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岩市**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龙岩市新电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电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新电公司工程款3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违约金。2、判决新电公司有权就**公司的上述工程以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事实和理由:新电公司(乙方)与**公司(甲方)于2016年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公司将**农产品物流新装2*2000KVA配电工程发包给新电公司,工程造价为叁佰万元(¥3000000.00元),承包方式为合同价款总价包干含税,合同还对工程结算方式、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18年10月10日,新电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约定,乙方先以全垫资金的方式完成新装2*2000KVA配电工程项…。2019年4月23日,新电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最后工程造价在原基础上增加10万元整,由于**公司的特殊原因,新电公司同意**公司以2号楼1层和2层220平方米面积作拖欠工程款的质押。2019年5月15日,新电公司与**公司双方签订了《设备移交清单》,该清单载明:新电公司将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的10kv**物流2*2000kva配电工程移交给**公司。**公司应按上述合同及补充合同的约定支付新电公司工程款3,100,000元,逾期应按1%计算违约金。后经催讨无果,新电公司诉至法院。 **公司辩称,对尚欠新电公司310万元工程款无异议。新电公司完成了全部工程,**公司是满意的,且于2019年5月办理了工程全部移交手续。由于全部工程款未付,双方就协商,**公司把#2楼一层四间店面和二层220平方米楼面面积抵押给新电公司,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前因土地已质押给银行了,之后才发现抵押给新电公司的220平方米房产已被查封,双方的抵押应是无效的,请求法院裁决。 新电公司围绕诉请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公司对新电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对新电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2016年,**公司(甲方)与新电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公司将**农产品物流新装2*2000KVA配电工程发包给新电公司施工,合同总价款为叁佰万元(¥3000000.00元),承包方式为合同价款总价包干含税,工程期限为150天。该合同第四条约定“工程款结算一、支付方式1.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在5日内按约定支付合同20%工程款。主设备到达配电室现场后支付40%工程款,设备安装完成后支付20%工程款,竣工验收后支付15%工程款,余留5%作为工程的质保金。”第七条约定“违约责任一.…五.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则未付金额每月按1%利率计息。”等内容。2018年10月10日,**公司(甲方)与新电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约定,主合同签订的合同总价不变,乙方先以全垫资金的方式完成**农产品物流新装2*2000KVA配电工程项目。为保证乙方利益,甲方以#2楼一层四间店面加上#2楼2层200平方米(位置东面靠楼梯)楼面面积作为抵押,质押给乙方(具体店面位置编号:6#63.98㎡、3号63.98㎡、4号63.98㎡、5号63.98㎡,合计255.92㎡)…。合同签订后,新电公司组织施工人员、设备、材料等进场施工。2019年4月23日,新电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最后工程造价在原基础上增加10万元整,由于**公司的特殊原因,新电公司同意**公司以2#号楼1层和2层220平方米面积作为拖欠工程款的质押。2019年5月15日,新电公司与**公司双方签订了《设备移交清单》,该清单载明:新电公司承接的10kv**物流2*2000kva配电工程现已全部竣工送电,并经有关电力部门验收合格;现将10kv**物流配电室内所有设备、备品备件、制造厂资料以及10kv工业路小洋#2环网柜**线902开关至10kv**配电室**线901开关高压电力电缆全部移交给**公司。**公司应自送电之日起12个月内支付新电公司工程款3,100,000元,逾期按1%计算违约金。后经多次催讨无果,新电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 本院认为,**公司与新电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公司将**农产品物流新装2*2000KVA配电工程交给新电公司安装施工,新电公司自合同签订后先后全资垫款施工,至2019年5月15日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将设备完整移交**公司,但**公司并未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尚欠的全部工程款3100000元。**公司拖欠新电公司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限期偿付拖欠的全部工程款。**公司与新电公司虽在合同和补充合同中约定以#2楼一层四间店面加上#2楼2层220平方米楼面面积作为上述全部工程款的抵押,抵押合同签订后虽生效,但双方至今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不能对抗第三人。新电公司诉请其有权就**公司的上述房产以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龙岩市新电工贸有限公司工程款3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龙岩市新电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为16200元,由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陈 上 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代) 附注:一、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判决书履行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