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民初944号之一
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厦门)节能幕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玟,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的(2022)鲁1481民初94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厦门)节能幕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3,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因原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节能幕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3,00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