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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厦门)节能幕墙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民初944号之一 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厦门)节能幕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玟,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的(2022)鲁1481民初94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厦门)节能幕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3,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因原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节能幕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3,00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