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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厦门)节能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民初944号之二 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厦门)节能幕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玟,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节能幕墙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对***(厦门)节能幕墙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厦门)节能幕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6元,诉讼保全费1,735元,由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颖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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