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民初12337号
原告:南宁亚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大嘉汇东盟国际商贸港大嘉汇财富中心**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87123842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节能幕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集秀路****-1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3048110F。
法定代表人:**玟。
被告:***(厦门)节能幕墙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营业场所南宁市壮锦大道39号北部湾科技园总部基地B-3办公楼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EQ0Q7B。
负责人:**。
被告:***,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81××××××××。
原告南宁亚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节能幕墙有限公司、***(厦门)节能幕墙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亚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宁亚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