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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铝模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某某(厦门)节能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30070号之二 申请人:佛山市铝模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上亨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38097970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节能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集秀路****-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3048110F。 法定代表人:**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铝模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厦门)节能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9)粤0605民初3007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厦门)节能幕墙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账户12×××28内的银行存款145008.81元(实际冻结14497.63元)。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铝模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节能幕墙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账户12×××28内银行存款145008.8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