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30070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铝模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上亨田工业区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70J。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节能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集秀路5号5楼-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10F。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佛山市铝模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节能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铝模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0.18元,减半收取计1600.09元,财产保全费1245.04元,合共2845.13元(佛山市铝模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铝模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