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永进商贸有限公司

池州市永进商贸有限公司、聊城锎鑫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执5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永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兴济小区30幢310室。
法定代表人:方丙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锎鑫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新南环电商科技产业园A区24号。
法定代表人:孟召其,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永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锎鑫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聊城锎鑫钢管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通过传统查询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登记不动产;3、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4、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冻结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
本院已将该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继续有效以及可以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永进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永进商贸有限公司认可法院查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依法采取了查询、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聊城锎鑫钢管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永进商贸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池仲字第33号民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金45400元及迟延利息等未能受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洪江
审判员  刘俊峰
审判员  周怀成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