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创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新密市创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新密市市区东华源大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3民初4798号
原告:新密市创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青屏大街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1915078XB。
法定代表人:王智晓,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敬雅、郭俊利,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市区东华源大酒店,住所地新密市五四广场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3MA41EG064W。
经营者:柳荣军,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乡、王培,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密市创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密市市区东华源大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新密市创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密市创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密市创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新密市创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世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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