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3民初4799号
原告:新密市创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青屏大街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1915078XB。
法定代表人:王智晓,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敬雅、郭俊利,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东方精典汽车服务专业店,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北密新路电业局门口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9F3YT8N。
经营者:刘江涛,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峰、王倩楠,河南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密市创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密市东方精典汽车服务专业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新密市创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密市创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密市创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新密市创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世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