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创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新密市市区东华源大酒店与新密市创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3民初8011号
原告:新密市市区东华源大酒店,住所地:新密市五四广场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3MA41EG064W(1-1)。
经营者:柳荣军,系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乡、王培,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创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青屏大街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1915078XB。
法定代表人:刘惠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利、徐凯,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密市市区东华源大酒店诉被告新密市创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新密市市区东华源大酒店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密市市区东华源大酒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林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郑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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