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3民初2023号
原告: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南环东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80793H。
法定代表人:成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静,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二培,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密市创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新密市青屏大街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1915078XB。
法定代表人:王智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利,河南开通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高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密市创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高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