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创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新密市创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民初353号
原告:新密市创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青屏大街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1915078XB。
法定代表人:王智晓,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娜,女,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被告:牛丽荣,女,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85号一江大厦B座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622458830。
负责人:曹玉蓉。
原告新密市创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牛丽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密市创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牛丽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密市创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密市创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牛丽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763元,由原告新密市创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左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