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民初1299号
原告:新密市创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青屏大街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1915078XB。
法定代表人:王智晓,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敬雅,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出生于1967年12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新密市创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原告新密市创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及时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密市创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华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