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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24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一,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省沈阳市铁西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邦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D幢17层ABCD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浙江邦盛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841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 审判员 方 晓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