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2572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市**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72号院19号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27030702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郑权,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郑州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心怡路278号12层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551271X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吴棣冕(实习),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
被告金居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22号建业凯旋广场B座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94573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市富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旋路西华联商厦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58405045K。
法定代表人成恒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金居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富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