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瑞杰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与郑州市**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2572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市**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72号院19号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27030702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郑权,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郑州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心怡路278号12层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551271X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吴棣冕(实习),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 被告金居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22号建业凯旋广场B座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94573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市富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旋路西华联商厦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58405045K。 法定代表人成恒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金居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富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