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艺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岭路支行与河南艺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某某、凌飞、某某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05执718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岭路支行,住所地郑州中原区。
被执行人:河南艺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8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凌飞,男,汉族,1982年4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平,女,汉族,1983年11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岭路支行与河南艺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凌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6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河南艺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凌飞、**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岭路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80745.33、复息3986.13元、违约金500000元及律师费88000元。二、被告***、凌飞、**平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河南艺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债务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艺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追偿。河南艺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凌飞、**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岭路支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河南艺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凌飞、**平名下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71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赵 凯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