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5民初2573号
原告河南南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秦新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红彬,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潇闯,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艺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凌飞。
被告***。
原告河南南浦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艺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南浦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艺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97元,减半收取16998.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岩
审 判 员 王盼盼
人民陪审员 史书欣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军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