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艺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申23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25号楼2单元3层02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飞,河南澄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河南澄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
法定代表人:刘志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赟,男,汉族,1982年11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怀强,男,汉族,1982年9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凌飞,男,汉族,1982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一审被告:魏鹏,男,汉族,1970年8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一审被告:张岩,女,汉族,1971年6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一审被告:石社民,男,汉族,1981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一审被告:黄玉东,男,汉族,1966年5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一审被告:牛立志,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一审被告:河南艺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12号融元广场。
法定代表人:凌飞。
一审被告:河南万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25号楼2单元3层2号。
法定代表人:石社民,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郑州正方启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魏鹏,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王朝阳,男,汉族,1975年8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一审被告:刘夙,女,汉族,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一审被告:刘海峰,男,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一审被告:陈园园,女,汉族,1982年7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一审被告:黄丹平,女,汉族,1983年11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
一审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鑫凯饰品贸易商行,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二七路***号金博大*楼。
法定代表人:周凯。
再审申请人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凌飞、魏鹏、张岩、石社民、黄玉东、牛立志、河南艺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河南万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郑州正方启元贸易有限公司、王朝阳、刘夙、刘海峰、陈园园、黄丹平及一审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鑫凯饰品贸易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豫01民终5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向科
审判员  邢 军
审判员  范淑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孙千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