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艺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终168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锐博,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瑞娟,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凌飞。
原审被告:魏鹏。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社民。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牛立志。
原审被告:河南艺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飞,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万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社民,总经理。
原审被告:郑州正方启元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上诉人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凌飞、魏鹏、**、*社民、***、牛立志、河南艺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河南万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郑州正方启元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3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38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畅达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