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标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市俊亿标识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标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5970号
原告:**市俊亿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区黎里镇北厍大义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57144781U。
法定代表人:章锦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泉,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标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62号楼12层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87GK5D。
法定代表人:涂世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军,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璇,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市俊亿标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亿标识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标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俊亿标识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俊亿标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市俊亿标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2元,由原告**市俊亿标识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市俊亿标识有限公司1577元。
审 判 员 于素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国磊